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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简介

    广州歌剧学会成立于2003年10月,是一个专业从事歌剧研究和交流的民间艺术学术团体。 广州歌剧学会是由第一位签约美国大都会歌剧院的华裔歌唱家邓韵和赵彦、杜建纲等一批颇有造诣的艺术家发起,旨在广州“推广歌剧,培养年轻的歌剧表演人才”,进一步满足广大观众对高雅艺术的需求。


    广州歌剧学会将继续发挥独特优势,组织国际国内歌剧艺术交流,立足广州,面向世界,研究、发掘、弘扬世界经典歌剧、音乐剧和中国民族歌剧艺术。 

取得的成绩

       广州歌剧学会成立两年以来取得了以下成绩:

    1、 创作大型交响诗《爱的阳光》:由学会艺术家作词作曲的大型交响乐。


    2、 举办四场歌剧艺术系列讲座:以著名歌剧《蝴蝶夫人》为主题,向观众介绍欣赏歌剧艺术的 知识。


    3、 改编制作普及版歌剧《费加罗的婚礼》和音乐剧《剧院魅影》,让观众更加深入了解和认识了歌剧和音乐剧。


    4、 举办三场不同风格的“花园乐典”音乐会,与著名企业合作创立了一个独特的高雅艺术品牌。


    5、 举办两场“九龙湖之夜”《节日音乐会》:由知名企业赞助演出的大型音乐会。


    6、 举办《威尔第歌剧欣赏音乐会》、第四届“花园乐典”音乐会和“2006浪漫与激情”新年音乐会。


地位和影响

       两年来,广州歌剧学会在工作上的出色表现,对广州市乃至广东省的文化艺术建设事业产生了一定影响,赢得了当地观众的认可,受到省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各大报刊杂志等媒体的高度关注,得到省市政府的重视和支持。


发展计划

    为了继续遵循我们的宗旨,在中国推广歌剧、音乐剧和音乐艺术,培养年轻歌剧表演人才,制作和举办各类歌剧、音乐剧节目,创作出具有东方特色的歌剧、音乐剧作品,我们将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与世界各国进行文化艺术交流,引进国外艺术团体来华访问演出,引进世界著名音乐导师来华传授知识,并将中国歌剧、音乐艺术介绍给其他国家观众。


    通过两年的辛勤耕耘,广州歌剧学会已经把歌剧艺术根植于广州这片土壤,正在茁壮成长,这个时候,更加需要各方的灌溉和施肥!



各位朋友: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广州歌剧学会的厚爱,为了高雅艺术事业的蓬勃发展,为了我们共同的努力取得更大的成果,恳请大家继续支持广州歌剧学会的工作,支持歌剧艺术的传播。我们保证,您的每一分支持和赞助,都将成为广州歌剧学会的基础,帮助学会顺利完成歌剧、音乐艺术的制作和引进,成为学会前途的保证!




附:广州歌剧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为:广州歌剧学会。 

       英文名字为: Guangzhou Opera Institute 

第二条 本学会的性质:是由专业歌剧表演艺术家、业余歌剧爱好者、以及大力支持这一高雅艺术在广州地区不断发展的志士同仁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歌剧是艺术的最高形式,是集文化、音乐、语言、表演、歌唱、舞台等艺术为一体的高雅艺术。学习、欣赏、弘扬歌剧艺术,为广东歌剧艺术的发展贡献力量,为人民的文化生活锦上添花。遵守我国的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学会在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进行社团登记,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办公地点为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503号东建大厦60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定期邀请国内外的专家、大师,举办中外歌剧研讨会和各种形式的讲座、表演示范课等,进一步提高专业演员的综合素质,同时也使广大歌剧爱好者更加了解歌剧、爱好歌剧。 

     (二) 通过组织国内外歌剧艺术的观摩和交流,学习世界歌剧艺术的精华,进一步研究、探索和弘扬中国民族歌剧艺术,提高专业人士和广大群众的文化素质和艺术鉴赏水平。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 热爱并有志于歌剧艺术研究、表演且有愿望加入本学会; 

      (三) 在歌剧艺术方面有一定成就并愿意为歌剧艺术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九条 会员入会和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签发通知书注册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学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学会反映有关情况,信息以及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 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定,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毕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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